1995年3月8日晚,贾国宇全家与邻居在北京市海淀区春海餐厅餐,用餐过程中应用的卡式炉燃气罐突然产生爆炸,导致贾国宇面部及双手严重烧伤。因面容被毁、手指变形而留下残疾,不仅影响了学业,而目给其身材和精力都造成了极大苦楚。贾国宇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国民法院,请求:北京国际气雾剂有限公司、龙囗市厨房配套设备用具厂和春海餐厅共同赔偿其医疗费、精力侵害赔偿金等总计165万余元。
判决成果
北京市海淀区国民法院于1997年3月15日作出判决:被告北京国际气雾剂有限公司和龙口市厨房配套设备用具厂共同赔偿原告贾国宇273257.83元,驳回原告贾国宇请求赔偿医疗费用中的736293.8元和精力侵害赔偿金中的55万元等过高部分的诉的求,驳回原告贾国宇请求被告北京市海淀区春海餐厅赔偿的诉讼恳求。一审判决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案件意义
本案是首例在人身侵害赔偿案件中对精力侵害给予赔偿的案件,当时我国关于人身侵害赔偿的法律规定中还没有精力侵害赔偿的概念,海淀法院着眼实际情况,以《中华国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掩护法》为根据,创造性地将精力侵害赔偿纳入人身侵害赔偿案件中,判决支撑了贾国宇“残疾赔偿金”10万元。1997年第2期《最高国民法院公报》对该案予以确定。2001年3月8日,《最高国民法院关于断定民事侵权精力侵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
,商用厨房设备